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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纠纷与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15:44:27 )
回龙观法庭通过对近年已审结的涉经济适用房买卖类纠纷的案件调研后了解到,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
  买的阶段——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他人。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关案件:
  借名买房双方反目老夫妇面临无家可归
  一对黑龙江的老夫妇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到北京投奔儿子。因为当时儿子没有北京户口,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商品房太贵又买不起,所以儿子当时借用了儿媳哥哥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老两口的儿子出全款购买该房屋,媳妇的哥哥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老两口来北京后一直在该房子里居住。但是现在儿子离婚了,原大舅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让老夫妇和其儿子腾房。
  老两口哭着在法庭上说:“我们在房子里住了快10年了,东北老家的房子也卖掉了,现在让我们腾房,不是把我们往死里逼吗?”
  卖的阶段——黑白合同
  涉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系指对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规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所签订的将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的价格进行出卖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但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涉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具体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后者往往高于前者或与前者相当)。
  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查明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系毛坯房或简单装修,双方约定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与房屋实际装修情况相距甚远。
  “黑白合同”案件双方产生争议一般有以下类型:第一种是合同约定的产权过户时间届至,出卖一方不履行义务,买受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第二种是因房价继续上涨,出卖一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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